鄭文燦涉犯貪污罪 法院裁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6日電)曾任桃園市長的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鄭文燦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桃園地檢署今天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檢方當庭提出抗告。

桃園地方法院以新聞稿表示,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依鄭文燦的供述及聲請書所附相關供述及卷證資料,難認鄭文燦所收受的500萬元款項,於民國106年9月收受後至107年8月交還廖姓人士期間,該筆款項有何變更形式之情事。

桃園地院表示,難認此部分有何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情節,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因此駁回羈押聲請。

桃園地院說,就聲請意旨鄭文燦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鄭文燦雖否認犯行,但有聲請書附件所載之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資料可佐,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

此外,同案已有4名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另1名楊姓被告高齡近90歲,被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及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

桃園地院認為,本案之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園地檢署表示,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已當庭抗告,並將立即提出抗告書。(編輯:方沛清)11307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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