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未溯既往 南澳鄉長疑性騷案不予處罰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9日電)宜蘭縣南澳鄉長李勝雄疑似性騷擾公所女員工,由縣府勞工處裁處。勞工處今天說,因行為發生在性別平等工作法尚未修法前,當時未訂相關罰則,不溯既往下,只能「不予處罰」。

南澳鄉公所1名女員工於3月11日具名向縣府申訴,指控李勝雄、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長林志雷對她性騷。縣府接獲申訴後,依規定組成專案調查小組。

經縣府性騷擾評議委員會審議,今年6月判定李勝雄與林志雷的性騷擾事件成立。李勝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移給縣府勞工處裁處,林志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由南澳鄉公所與縣政府召開考績委員會討論行政懲處。

勞工處今天表示,過去性別平等工作法未對最高負責人或雇主的性騷行為訂有罰則,被害人只能透過民事或刑事訴訟,爭取權益,造成漏洞,勞動部發現後提出修正,增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在今年3月8日上路施行。

勞工處指出,李勝雄疑似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雖在3月11日提出申訴,但相關行為發生在109年7月至111年5月間。當時,性工法對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的性騷行為並無處罰規定,在不溯既往原則下,李勝雄雖被判定性騷擾成立,但不能適用新法,因此無法可罰,只能作成「不予處罰」的處分。

縣府人事處指出,至於林志雷案,全案由縣府召開考績會進一步審議,目前尚未完成。(編輯:李淑華)11307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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