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0日電)前桃園市長、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2度獲交保,桃檢提抗告。高院今天晚間表示,桃院未詳述鄭文燦勾串證人之虞,也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桃園地方法院認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罪嫌重大,有理由認鄭文燦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指出,桃院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也未釋明鄭文燦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鄭文燦的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且主要證人指述甚詳,除年近90歲的楊姓被告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據此認為鄭文燦無勾串之虞。
高院認為,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得輕易與涉案人接觸、聯絡。
高院指出,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的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的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高院表示,原裁定認為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的餘地,因此撤銷裁定,並發回桃院更為妥適裁定。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5日展開偵查行動,並傳喚鄭文燦到案。檢察官訊後依貪污罪、洗錢罪及刑法洩密罪,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但桃院認為無羈押必要,6日諭知新台幣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提起抗告。
高院認為,桃院未說明鄭文燦的羈押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且原裁定也未論述鄭文燦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與逃亡的可能,因此於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
桃院9日再度召開聲押庭,認為就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鄭文燦罪嫌重大,但就犯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仍無法釋明掩飾及隱匿的手段;至於犯洩密罪部分,檢察官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尚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此外,檢方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與滅證之虞,以影響公務員及證人,桃院則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已逾1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檢察官舉證不足,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改裁定1200萬元交保。
桃檢不服交保,再度提起抗告。桃院整卷後,向高院遞交。高院今天分案後,晚間由合議庭評議做出裁定。(編輯:李淑華)113071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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