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2日電)屏東縣竹田鄉頭崙村黃姓村長當選人,111年選舉期間被控現金賄選。一、二審均判處黃男有期徒刑4年4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判處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屏東地檢署指控,黃男於競選竹田鄉頭崙村村長期間,為求順利當選,民國111年11月間涉嫌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買票,分別交付陳姓、張姓選民各1000元和6000元,並囑託張姓選民把錢轉交親朋好友,投票支持他。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4年4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黃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仍維持一審判決。黃男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疑點未釐清,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本案僅陳姓、張姓選民指證黃男賄選,其餘證人的指述,均是轉述張姓選民的說法,而非親眼所見,並未看到黃男賄選,檢察官舉證不足,也缺乏其他補強證據,因此改判處黃男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黃男無罪確定。(編輯:李淑華)11307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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