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第2波判賠1110萬 仍認市府負約8成責任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7日電)高雄氣爆案市府為受災戶辦理「代位求償」,高雄高分院今天第二波宣判另1案仍認市府須負約8成責任,榮化和華運公司賠償金額從一審的3869萬元減為11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針對另1案第二波宣判,從一審高市府需負4成責任,榮化公司和華運公司有6成責任,需賠新台幣3869萬多元,改認高市府須負約8成責任,榮化和華運公司須負近2成責任,最後判賠約1110萬元,2間公司須各付一半,中油則無過失責任,全案仍可上訴,詳細判決理由仍待之後公佈。

民國103年7月31日當天深夜11時55分起高雄市前鎮區、苓雅區連環爆炸,範圍遍及凱旋三路、三多一、二路、一心一路等,道路塌陷成深溝,房屋及車輛受損,現場救援7名警義消人員不幸罹難,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

事後高雄市政府與李長榮化工等達成協議,啟動罹難者和重傷者和解工作,並辦理「代位求償」向榮化、華運及中油共求償約10億元,部分案件審理中。其中上週第一波宣判的2案,認定高市府從一審4成責任改負8成責任,榮化公司及華運公司則應負2成責任,二審判賠金額從7942萬減為2847萬多元。(編輯:黃世雅)11307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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