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國民黨籍前屏東市長林亞蒓夫妻涉詐領社團補助款959萬餘元,已入監服刑,其中8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三審改判林亞蒓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此外,同案被告、林亞蒓丈夫藍俊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得易科罰金刑9月定讞。
判決指出,林亞蒓在民國95年至103年間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丈夫藍俊良被控虛設5個民間社團,並以不實名義、發票和議員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詐領社團補助款,共計新台幣959萬8000元。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均判處林亞蒓和藍俊良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林亞蒓夫妻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未審酌藍俊良已繳回不法所得且偵查中自白,因此撤銷判決,改判刑林亞蒓8年8月,褫奪公權5年;藍俊良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更一審改判處林亞蒓和藍俊良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林亞蒓夫妻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更二審仍維持更一審刑度。
經上訴,最高法院將林亞蒓與藍俊良涉犯200多罪的其中8罪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定讞。林亞蒓夫妻已入監服刑。
更三審認為,案件纏訟多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就發回的8罪,由於無證據證明林亞蒓知情或出面使縣長批示或使議員填具建議箋,再交付藍俊良,因此撤銷判決,改判決林亞蒓無罪,藍俊良改判得易科罰金刑9月。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81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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