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新北市新莊警分局江姓員警利用辦案接觸少女機會,親吻少女3次,刑事部分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判緩刑4年。懲戒法院判江男休職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姓員警在新莊分局任職期間,因承辦案件接觸15歲少女,負責為少女製作筆錄,明知少女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年,且為因公務受其監督之人,竟分別於去年2月至4月間在少女或自己住處親吻少女嘴唇,合計3次得逞。
新北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判處江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江男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院改判江男應執行1年,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確定。
新北市警察局及新莊分局認為江男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江男身為警察人員,未能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信譽,審酌江男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和解條件,判決休職10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9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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