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6日電)江姓男子2年前騎機車行經嘉義市世賢路3段,因路面坑洞摔車受傷,向管理的嘉義市政府請求國賠,雖然市府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江男也有過失,嘉院判賠10萬餘元;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江男於民國111年5月5日上午騎機車,從嘉義市世賢路3段交岔路口左轉新民路,因有一處坑洞在世賢路3段慢車道內側邊線,江男因經過坑洞失去平衡摔車,機車在坑洞左前方不遠處留下6.4公尺刮地痕,應可採信江男證詞。
嘉院指出,當時造成江男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傷害,機車也損害,事故路段是嘉義市政府負責養護的道路(公共設施),江男向嘉義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嘉院表示,這件事故發生時,路面存有影響行車品質而應進行修補的坑洞,市府既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影響行車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的狀態及功能,為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江男路過摔車受傷,與市府路段的管理欠缺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江男因摔車事故所支付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不能工作損害等,請求國賠金額計約新台幣35萬餘元。
嘉院指出,事故發生時,天氣晴,視線良好,且坑洞長寬均約40分,深約5至6公分,江男如注意車前狀況,應能發現坑洞存在且能迴避,加上江男騎機車左轉彎時,並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也為這件損害發生的原因。
因此,江男應負擔70%過失比例,依民法規定減輕嘉義市政府70%賠償金額,減輕後,市府應賠償金額為10萬7000餘元。(編輯:謝雅竹)11310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