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新北一所小學學童攀爬校方放置於女兒牆旁的課桌椅,而從5樓墜落到1樓。案經學童與父親請求國賠,一審認定校方管理有欠缺須賠新台幣60萬多元。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學童及父親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校方於民國102年6月1日在校內大樓5樓女兒牆上方施作增高欄杆,卻在女兒牆旁放課桌椅,變成能攀爬的水平橫條,使增高欄杆形同虛設,對女兒牆管理、設置有欠缺。
起訴另主張,學童於109年3月31日一時好奇攀爬放在女兒牆旁的課桌椅,因重心不穩而從5樓墜落到1樓,受有創傷性氣胸、多處閉鎖性骨折、腎臟挫傷等傷害,因此請求校方賠償120萬多元。
校方抗辯,女兒牆高度為132公分,符合法規要求,客觀上已足夠防止學生墜落;又女兒牆旁課桌椅的桌面上放有桌墊與小型盆栽,一般人均會認為是美化環境布置,而非供學生攀爬;此外,依照這名學童當時的心智年齡,應具有分辨危險環境的能力,因此學童受傷是因其自身的危險行為所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即便女兒牆高度為132公分,但女兒牆旁課桌椅的高度達110公分,導致女兒牆高度不足,並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8條規定,校方確實有管理與設置上的欠缺。
一審認為,校方應就所屬公務員的過失負賠償責任,學童受有120萬多元的損害,包括精神慰撫金、醫藥費、交通費、看護費,審酌損害發生原因、過失情形,學童與校方應負擔的過失比例各為50%,判決校方賠償60萬多元。
校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認定上訴無理由,校方管理、設置上的欠缺與學童損害有因果關係,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7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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