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印尼籍法姓女移工受僱照顧同鄉友人的1歲兒子,因不滿小孩哭鬧,毆打致死。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刑12年,並於刑滿後驅逐出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法姓女子在民國112年2月間,多次徒手或以塑膠棒毆打男童的身體和四肢,甚至用力搖晃男童頭部,導致其身體多處出血及骨折。
112年2月7日上午,男童陷入昏迷,法女未立即就醫,直到她的男友晚上返家發現異狀,才緊急送醫,到院時男童已無呼吸心跳。
法女到案後辯稱,男童是在浴室跌倒,她用印尼傳統的紅蔥頭替男童刮痧、按摩,才會在男童身上留下瘀傷。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法女推卸責任,犯後態度難認良好,且未與男童家屬和解或賠償,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並於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案經法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考量法女在審理時認罪,且在台期間無其他犯罪紀錄,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12年徒刑。
法女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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