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曠職、詐領加班費 前檢察官黃翎樵判罰俸1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桃檢前候補檢察官黃翎樵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無故曠職11天又4小時、不實申報加班時數詐領加班費等情形,遭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判黃翎樵罰俸1年,可上訴。

監察院移送指出,黃翎樵於民國110年偵辦案件無故延宕、逾期未結,損害被害人權益,又在111年公訴蒞庭多次遲到,影響案件進行,敬業態度欠佳,因此110、111年,連續2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監察院表示,黃翎樵於112年1月到3月期間未覈實申請加班時數,並據以申領加班費及補休,經桃園地檢署以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在112年5月31日作成緩起訴處分。另外,112年1月到3月間,黃翎樵有早退、未進辦公室及未假處理私事等差勤異常情形,總計曠職11日4小時。

監察院認為,黃翎樵的違法行為,易使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的負面觀感,顯然悖離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的法定倫理要求,其未能謹慎、積極任事,又濫用檢察官免予簽到退制度,明顯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情節重大,去年底通過彈劾。(編輯:李錫璋)11310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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