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國民黨籍宜蘭縣議員莊淑如涉默許父親莊阿養賄選行為等,一審判決當選無效,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不得上訴。莊淑如當選宜蘭縣議員無效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刑事案件依交付賄賂罪,已判決莊阿養2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且證據顯示,莊淑如競選總部成立茶會傳單也列名莊阿養,即莊阿養核屬莊淑如的助選員,已形同莊淑如的競選團隊。
二審指出,本件當選無效訴訟的舉證責任,應由莊淑如就未授意莊阿養為賄選行為負舉證責任,莊淑如既未能舉反證以實其說,再按當選的利益歸莊淑如,莊阿養賄選涉及刑責,不利選舉且影響選民對莊淑如的評價,莊阿養本身既無當選的資格,自無未經莊淑如授意或同意,即擅自決定進行賄選,而甘冒刑罰制裁的風險,或擅自為莊淑如賄選致陷於當選無效風險的必要。
二審指出,本件足以推認莊淑如於擔任候選人時,就莊阿養的賄選行為,有授意或同意而不違背其本意。因此,一審判決莊淑如當選無效並無違誤,今天駁回莊淑如上訴,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全案緣於,莊淑如民國111年參加宜蘭市選區縣議員選舉當選,但之後被宜蘭地檢署查出,莊阿養在選前為讓女兒當選,涉以每票新台幣4000元對選民買票,檢方除對莊阿養提起公訴,並認為父女2人同住,應曾共同商討選情及情勢,一併對莊淑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審依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莊淑如至少已默許父親莊阿養賄選行為,或認莊阿養即使再有賄選行為,也不違反其本意,判決莊淑如當選無效。莊淑如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310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