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銀行襄理偷拍女子如廁38人受害 二審和解獲緩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洪姓前銀行襄理於銀行廁所偷拍多名女子,一審判刑2年。二審今天審酌洪男已賠償35人也與最後3人和解,改判1年6月,宣告緩刑4年,須賠償3人各20萬元及完成3場法治教育課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洪姓男子擔任某銀行襄理,在民國111年5月至8月間,在銀行資訊大樓女廁內,將筆型密錄器黏貼於女廁馬桶水箱下方消毒器、門框槽等處偷拍女同事如廁,直到其中1名被害女子發現報警全案曝光,共計38人受害。

一審合議庭考量,洪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35人達成調解並履行完畢,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38罪,判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得易科罰金。

洪男就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二審高院僅就原審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

二審考量,洪男上訴後,已與剩餘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已有變動,原判決量刑未審酌。

二審合議庭考量,洪男自陳因壓力大而犯下本案,審酌他的動機、手段及造成各被害人精神損害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形,改判1年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審審酌洪男為初犯,犯後坦承犯行,已履行賠償與35人,其餘3名被害人也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且洪男現有固定工作,為使其能有效回歸社會,併予宣告緩刑4年,並考量洪男欠缺對他人身體隱私權尊重等,緩刑附加條件為向3名被害人各支付新台幣20萬元及完成3場法治教育課。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310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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