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高姓男子、潘姓男子因分別與廖姓女子交往而起口角,高男持刀殺死潘男。一審士院國民法官庭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可上訴。
全案起於,高男與廖女為前任男女朋友,潘男與廖女為現任男女朋友。民國112年3月21日深夜,高男帶著摺疊刀到廖女與潘男的台北市內湖區住處,3人爆發爭執。
潘男先持刀劃傷高男臉部,廖女隨即報警,潘男見狀欲奪取廖女手機,高男隨即持摺疊刀多次揮砍潘男頭部、頸部、手部;潘男因失血過多倒臥在地,送醫後傷重不治。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高男,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高男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保護自己與廖女不受潘男的侵害,僅是防衛過當,但國民法官認定高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一審合議庭認為,高男持刀多次揮砍,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且潘男當下已未有反擊、搶奪等行為,客觀上無任何侵害,不屬於正當防衛,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
二審指出,高男否認有殺人犯意,案發後僅有設法脫身的念頭,無真摯救護的想法,未與潘男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也未取得諒解或宥恕,認定一審判決量刑妥適,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11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