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調查官楊肇忠涉內線交易獲利1222元,高院更二審審酌金融市場進行股票交易與楊肇忠身為調查官職權無關連,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新竹地檢署偵辦群聯公司涉嫌違反證交法案件,民國105年8月5日下午前往群聯公司等處搜索,但在當日執行搜索前,群聯公司股票及認售權證竟有大量異常放空交易,檢調懷疑有偵查中洩密導致股市禿鷹情事。
檢調調查發現,楊肇忠獲股市炒手鄧福鈞多次無息借款,為免鄧福鈞受有損失,傳LINE給鄧男通知「不要碰IC設計」。鄧男接獲消息後,在105年8月5日以融券放空群聯170張股票,再於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回補,總計獲利新台幣875萬4526元。
楊男後來支援特偵組偵辦「中信金控專案 」(搜索中信金控及長虹建設),執行專案前,以融券賣出1張長虹公司股票,後來再融資買進,當沖之內線交易獲利1222元。
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圖利及洩密罪判處楊男應執行3年2月徒刑、鄧男被依內線交易罪判刑2年。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楊肇忠貪污圖利罪1年6月徒刑、洩密罪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鄧福鈞被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
最高法院僅就楊肇忠洩密罪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其餘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楊肇忠行為構成貪污圖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鄧福鈞構成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10月。最高法院再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認定,在金融市場進行股票交易與楊肇忠身為調查官的職權並無關連,其違法內線交易也非執行搜索職務本身有何缺失,不構成圖利罪。考量楊男交易股票只有1張,犯罪所得僅有1222元,情節甚輕,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
另外,更二審考量鄧福鈞坦承犯行,偵查中即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透過投保中心與43名投資人達成和解,給付803萬6600元和解金,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8月。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311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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