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劉姓男子因與軍用品店家發生糾紛,使用遠端遙控裝置縱火,一審判處3年10月徒刑,二審認為量刑過輕且未與受害店家和解等,改判處4年6月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劉男曾在海軍陸戰隊服役,具爆破技能;退役後,與台北巿內湖區一家軍用品店因商業仿冒問題發生糾紛。
民國112年6月間,劉男於網路購得遙控式點火器與含火藥成分的水雷,並進行燃燒測試。同年10月7日晚間7時許,他趁軍用品店的店員不注意,將點火器藏於店內販售的背包中後離去。
當日晚間8時許,劉男在店家打烊後返回,並透過遙控器點燃火勢後逃逸;消防隊抵達後撲滅火勢,並救出受困於5樓的2人。
消防人員現場找到背包殘骸,其中含有帶天線的電子裝備及金屬引線,並檢測出汽油成分、爆竹類火藥成分。檢警循線查獲劉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火勢未波及其他樓層或建物,屬未遂犯,且劉男作案方式,與直接朝有人在店內的放火行為有別;考量其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店家達成和解或賠償,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則認為,若非消防人員即時撲救,將可能致生燒燬建築物及人員傷亡的結果;參酌劉男迄今未與店家達成和解或賠償,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處4年6月徒刑。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11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