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日電)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將針對求處死刑案件設計「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作為辦理此類重大案件的操作指引,並廣納意見供法務部參考,以協助檢察體系審慎應對。
9月20日,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
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死刑案件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若犯殺人罪被告,如行為時、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若受死刑諭知有精神或心智缺陷,不得執行死刑。相關法規須修法。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11月20日舉辦「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於會議中達成3大共識。
3大共識為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不合理;憲法判決關於受刑能力部分有疑義,仍待修法釋明;最高檢察署研析製作「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協助檢察官審慎辦理此類案件。
最高檢察署說明,憲法法庭就死刑案件設下3項檢視標準,為情節最嚴重犯行、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及對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的保障,若違反其一,均不得判處死刑;因此最高檢察署憲判因應小組研析檢核表,以協助一審檢察官在偵查、審判與待執行階段,審慎檢視相關要件,確保符合憲法判決。
最高檢察署表示,檢核表涵蓋強制辯護、責任能力精神鑑定、犯行是否情節最嚴重、有無踐行最嚴密程序及受刑能力等核心問題,將召集檢察官研商辦案指引,提供法務部參考,提升司法體系辦理死刑案件的透明性與妥適性。
此外,針對科處死刑各審級一致決的部分,與會的專家學者、台北大學教授李榮耕表示,各審級一致決的解釋模糊,應釐清是針對所有程序、死刑判決或特定審級;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進榮均認為,將造成任一名職業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國民法官法庭決定的情形。
另方面,就憲法判決關於受刑能力的部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建議,應由受刑人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受刑人應就受刑能力部分負起舉證責任;中央大學教授溫祖德指出,應修法檢
檢察總長刑泰釗表示,因應憲法判決所帶來的挑戰,刑法不僅是制裁的工具,也必須兼顧人道考量,也應思考固有國情,期盼本次研討會為台灣死刑案件的偵審實務提出具體作法,發展出更健全的的法制規範。討受刑能力鑑定制度,由受刑人負擔聲請義務,賦予被告司法審查機會,以確保司法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編輯:張銘坤)11312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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