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0日電)花蓮某國小林姓代理老師到職不到1個月,尾隨女學生如廁48次,26名學生受害。花蓮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定,林男2次得逞、46次未遂,依兒少性剝削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全案可上訴。
32歲林男民國113年8月1日到職,擔任五年級導師,開學不到1個月,有家長向校方反映,學生上廁所被偷拍,向導師反映未獲回應。校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林男行為詭異,報案後林男自請離職。
花蓮地院日前一審宣判,判決書提到,根據監視器畫面及手機數位辨識資料,林男於開學第一天便開始頻繁尾隨學生進廁所,犯行多達48次,共有26名女童受害。
一審法官認定,林男2次拍到影像,犯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各處有期徒刑7年3月;其餘46次雖被監視器拍到尾隨進入廁所,但沒有證據證明拍攝到影像,均為未遂,各判3年8月,合計4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
受害女童接受調查時表示「我上廁所的時候,他一直跟著我」、並稱林男「很常站在教室門口,看經過的女同學」,也有學生說,「上廁所都會很緊張跟害怕,要找同學陪」。
審理期間,林男的辯護人主張,林男是趁女童不知情狀況攝錄,沒有以不對等權力或地位,壓抑或妨礙女童意思,不構成性剝削,僅構成刑度較輕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112條及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成年人對兒童無故攝錄影像罪。
一審法官認為,林男是學校老師才可以在校園尾隨女童進入廁所,可認定為林男利用不對等權力地位,且隱匿方式偷拍使女童無從表達反對,等同遭受偷拍性交或猥褻影片的結果,屬違反意願。
辯護人也稱,林男有窺視症、強迫症、非專一型戀童症等,犯行絕大部分是因疾病引起,應依刑法規定減刑。
花蓮地院法官認為,林男雖有辯護人所稱疾病,但沒有罹患脫離現實的精神病症,且智力正常,具備對違法行為的辨識能力,自稱對未成年少女的性隱私影像有無法控制的衝動,卻自行停藥等行為,都可認定林男可自主決定,讓自己沉浸在犯行的欲望中。
一審法官審酌,林男曾於102年至110年曾3度涉犯性騷擾、尾隨及偷拍未成年少女等案,犯罪行為樣態、動機類似,且犯行間隔短等,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11年2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1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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