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6日電)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等,北院今天依貪污等罪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合議庭宣判後隨即開訊問庭,為是否變更柯文哲等交保、科技監控等強制處分進行訊問。
此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京華城案、柯文哲政治獻金案,民國113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與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11人,具體求處柯文哲共28年6月徒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超過1年並宣判後,合議庭隨即開訊問庭,將針對是否變更柯文哲等交保條件及科技監控等強制處分,聽取檢辯意見。
北檢113年8月發動多波搜索約談行動,應曉薇、沈慶京同年8月遭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柯文哲與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等9月間陸續遭羈押禁見。
北檢起訴後移審北院,彭振聲獲交保確定,北院兩度裁定柯文哲等其餘4人交保,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後於去年1月2日裁定羈押禁見3個月。
柯文哲等4人審理期間歷經延長羈押,之後陸續聲請具保停押獲准,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並配戴電子腳鐶及個案手機。柯文哲去年9月8日以新台幣7000萬元交保離開法院,裁定雖一度遭撤銷,最後仍維持交保。
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時表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未到庭可逕行拘提,諭知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與李文宗下午到庭。(編輯:蕭博文)11503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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