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蝶 報導 / 台北市
藝人、前模特兒林若亞2005年收入30萬元,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她列舉、扣除相關費用,認為收入全花在治裝等費用,並沒有賺到錢,因此不需要繳稅。但卻被國稅局認為該收入應該算是「薪資收入」,不能列舉扣除必要費用。林若亞不服提出訴訟。今天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認定《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對此,也曾面臨相同問題的名模林志玲表示,「感謝台灣司法對我們有更多的理解以及認可」。
據蘋果報導,林志玲玲工作室針對此事回應,「模特兒行業處在一個很模糊的地帶,透過這樣的爭取,感謝台灣司法對我們有更多的理解以及認可,讓我們不會搖擺於執行業務或是薪資所得之間,我們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可以專心的工作。」(圖/財團法人臺北市志玲姊姊慈善基金會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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