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旅遊的旺季了,許多人也在這個時候安排了完善的旅遊計劃,不過如果在出發的前夕,旅行社告知護照不見了,導致計劃泡湯,這時除了大嘆倒楣之外,別忘了還可以依法索賠。到底怎麼個賠法呢?今天的法律119 要告訴您。
規劃了完善的行程,付了全部的團費,滿心雀躍的準備出遊,就在出發的前夕,接獲旅行社的通知,因為不小心護照遺失了,導致旅遊行程的延誤,這時,不但是心情涼了半截,所有的計劃也付諸流水。不過,雖然是掃興,但是有些權益還是可以據理力爭的。
由於過去民法對旅遊契約並沒有明文的規範,所以旅遊的糾紛層出不窮,只能靠觀光局所提供的旅遊契約範本為依據,根據契約條款的約定,如果旅行社因為作業疏失將旅客的護照遺失,在出發的前夕告知旅客行程取消,除了得退回原本的團費之外,還得再加上一倍的違約金。
根據契約條款的約定,旅遊活動如果無法成行,旅行社有立刻通知旅客的義務,不過不是一定賠償全部金額的違約金。賠償的多寡視時間而定。如果一個月前就通知了,那麼只能賠償全部旅費的百分之十,但是等到旅客準備出發才發現無法成行,就等於放旅客鴿子,要加賠一倍的違約金。而新修的民法裡也首次將旅遊契約納入管理的範圍,雖然明年才開始實施,不過對於時間上的損失也制定了一套賠償標準,讓準備出遊的旅客,作為事前簽約的參考。
除了旅行社應付的責任之外,消費者也有應盡的義務。不管是目前的契約或是新修的法律,旅客也可以依法提前解約。在報了旅遊團之後,如果突然有事或生病了,不必再勉強參加,不過也得儘早通知旅行社,和旅行社賠償的違約金一樣,越早通知的,賠的越少。至於護照證件遺失的部份,當然得由旅行社負責,旅行社不但必須補辦完整還給旅客,所有的費用也必須由旅行社負擔,不過有一個前提,出遊之前還是得先簽下旅遊契約書,免得到時發生了糾紛求助無門。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