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高采烈的出國旅遊,如果遇到飛機誤點延誤了行程,不但勞心勞力,而且也是大大的掃興,許多民眾也因為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而乾脆演出霸機事件,對於飛機的誤點損及旅遊的品質,到底誰該負責?又該怎麼賠?今天的法律119 要告訴您。
拖著大包小包的行囊,在機場裡苦苦的等待,就是因為飛機的誤點,不但延誤了行程,也沒得到妥善的回應,民眾義憤填膺、有話要說。
像這樣飛機誤點影響旅客的行程,在觀光局的統計裡,一年有數十件的糾紛。遇到這種情形的民眾,不但是部分的旅程泡湯了,最主要的,是航空公司將飛機機械故障列為不可抗拒的因素,這一點,讓航空公司賠償的責任降到最低,也讓這些旅客忿忿不平。綜觀原因,就是因為相關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如何賠償,航空公司只依照國際慣例做相對的服務。
輕則喝罐飲料,延誤久了將代為安排落腳處。這樣的服務,旅客當然不滿意,在新修正的民法裡,關於時間上的損失該如何賠償,可作為旅客的參考。除了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賠之外,如果是旅行社在安排上出了問題,導致行程的延宕或旅遊內容的縮水,旅客可根據旅遊契約向旅行社求償。
但是如果是旅行進行途中,在國外機場等待專機的同時,又發生了班機延誤,影響行程,根據旅遊契約條款的約定,旅行社的領隊,必須善盡義務,代為向該航空公司爭取旅客的權益。
由於旅遊契約並沒有規範到航空公司的部分,所以航空公司疏失的部分並沒有辦法依契約賠償,但是如果是旅行社安排疏失導致消費訴訟的爭議,消費者最高可請求到兩倍的旅費賠償金。
不過契約的訂定,和法律的約束最主要是維護兩造雙方的公平性,當糾紛產生時,還是先進行調處達成和解,除非是賠償的條件不滿意,在尋求司法途徑請求救濟。(鄭皓文 黃賜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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