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人員近
年擔任各種商業產品的代言人,賺取豐厚的廣告演出費
蔚然成風。不過新加坡政府提醒這些藝人,必須「真的
」使用過他們所代言的產品,並且真的從中得到好處,
才符合新加坡的相關法律,否則有可能觸犯法律。
新加坡廣告標準管理局在一個月前,修訂了刊登廣
告的指導原則,更明確地規定:任何人如果想成為某一
廣告產品的代言人,他們必須「真的」使用過這個產品
,並且從中「得到過好處」,「絕不能說說就算」。
在這個原則下,任何人在說明某些產品的好處時,
都不能空口說白話,而且如果他們使用的不是真實姓名
,也必須在廣告上清楚列明。
新加坡廣告標準管理局主席張漢坤指出,如果管理
局接到民眾對有關產品廣告的投訴,將有權要求商家在
一星期內拿出證據,證實廣告代言人是「真的」使用過
這項產品。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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