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發新聞稿 說明裁定薛球交保原因

薛球、陳益華二人再度犯案,讓當初准予二人交保的苗栗地方法院陳姓女法官,近日飽受批評。苗栗地院下午針對各界壓力,以法官僅能就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所提卷證審酌的新聞稿,說明裁定准予交保原因。當事人陳姓女法官則仍然沒有出面說明。

新聞稿指出,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警方逮捕薛球、陳益華,當晚十時四十分許,檢方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由,移送法院聲請羈押二人。當時移送案卷中,僅有被告薛球、陳益華持有槍械之事證,其他諸如二人在新竹地區涉嫌之多起盜匪案,在案卷中都無顯現,檢察官亦未以該二人涉有盜匪或殺人未遂罪嫌為由聲請羈押。


新聞稿並指出,當時薛球、陳益華二人均坦承持有槍械,而檢方聲請羈押案卷中並未有顯示二人另涉他案,僅能就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所提卷證,逐一審酌,經核該案共犯已到案,認無串證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法官始裁定准予交保。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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