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列舉災害損失需災害30天內報備

針對此次敏督利颱風造成許多人財產受損,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災害損失一事,財政部再次提醒民眾,水災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但要在災害發生後30天之內,向國稅局報備勘查。財政部指出,凡是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有的財產,因這次水災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災害損失,需以稽徵機關審定的災害損失證明文件來認定;有接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則不能算在內。
也就是說,災害損失需在民眾報備後,由國稅局派人去勘查後才能認定。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民眾需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戶籍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請稅徵機關派員勘查,或者,在期限內以電話或傳真向國稅局報備,並有登載記錄的話也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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