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與外國政府訂約 觸犯刑法罪章

陳水扁總統召開府院黨黨團會議,認為兩岸交流須依法,如與對岸訂約,將依法查處;建德法律事務所律師魏早炳今天強調,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訪中國達成多項共識等做法,在形式上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
他表示,根據刑法第一百十三條法律構成要件,必須是應經政府允許事項而未受允許,私自與外國政府或派遣人員進行約定,即會面臨刑事處分。
魏早炳指出,法律條文中並未明訂約定是否需要形之於書面文字,只有要約定行為,就屬口頭合意。他認為,中國是希望讓台灣各政黨彼此競爭,故意讓台灣各政黨產生內耗或製造內部分裂及對立,這也是中國政府最深層用意。
他說,與外國政府訂約是屬外交範疇,也是國家政策走向,台灣各政黨應坐下來彼此深談,再分工合作,才是比較好的解決方式。(中央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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