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託運焚毀 賠償打折爆糾紛

  台北縣一名劉先生,花了四萬買一台機車,請託運行運到台東,給唸書的兒子騎,沒想到託運貨車,在半路上起火,造成機車全毀,而業者竟然以將近50年前的公路法,訂定的最高3千元賠償金額為限,不願多賠,讓劉先生一氣之下,告上消保官。

  劉先生上個月,就是到住家附近的機車行,選定了這台同款機車,要給在台東唸書的兒子騎,當時看到了全省專業託運的旗幟,想說就找這家運下去,沒想到託運的貨車,載了滿滿43台機車,上高速公路後,半路竟然輪胎起火,車上機車全都被燒的精光,讓劉先生最氣的是,業者拿舊法訂定的賠償金額,要他們所有人自認倒楣。

  看看公路法64條,的確是在民國48年所制定,寫著汽車或運輸業導致財物損失,賠償金額每件不超過新台幣3千元,但將近50年前的3000元有多大,我們來換算一下,就以黃金來說,當時一錢約150元,現在一錢約1萬多元,幣值大將近70倍,也就是說,3千元就等於現在21萬,算一算,當時可以買一棟30坪房子。

  其實民國89年已經有修法,財物損失之賠償金額,改由託運與運送雙方協議,業者卻想引用50年前舊法,歸避償責任,消保官也批評相當離譜。經過消保官協調,業者同意賠償,機車原購買金額的一半,也提醒消費者,在委託運送貨物,除了看清楚相關契約外,也可以跟業者協議,在契約下附註條款,保障自己權益。(陳美喬 戴登本 蕭鈺燁 翁乾晃 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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