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照相器太近 判不罰!

  有一位豬販邱萬福去年開車經過高雄縣旗山鎮附近省道時,因為超速被警方拍照,開罰一千八百元。他認為當地測速照相警告牌與測速照相器距離太近,不到法定的一百公尺,於是向法院聲明異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查出兩者距離只有八十五公尺,日前裁定邱萬福不用繳罰款,創下全國首例。警政署表示,去年七月一日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機關逕行舉發超速時,在一般道路至少必須在一百公尺前、高速公路至少必須在三百公尺前,設立明顯標示,但到目前確實還有部分執勤單位沒有遵照新規定辦理。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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