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根據去年二月及八月器捐中心的「無心跳捐贈作業討論會議記錄」指出,進行無心跳器捐前提是,需符合無法腦死判定,且無心跳至少五分鐘,才能摘取器官。撤除維生系統可適當給予鎮定、止痛藥物,但用藥目的並非讓對方提早死亡;撤除呼吸器、心跳停止前,並經家屬同意,為保存器官可用抗凝血劑及放置灌流導管,以維持肝臟及腎臟血流。
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就曾兩度討論無心跳器捐指引,但當時對於心跳停止多久可摘除器官,及心跳停止前能否用藥維持器官的完整性,醫界仍有爭議。不過,器捐中心已允諾最快兩個月提出定案,並交由衛生福利部審理,作為器捐指引的參考依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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