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您有沒有跟老闆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呢?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是指為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及其他合法利益,限制其員工於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在一定之區域、從事與原僱主相同或類似的工作。但台灣企業,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情況嚴重,勞基法去年底,將相關規定入法,新法實施後離職的話,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2年,所有在職給付,也不能當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
因此雇主仍要在勞工不競業期間、給予至少半薪的補償!但上路後狀況多,勞動部昨開會首度切出新法適用時點,以勞工離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新法施行後離職者、都必須適用,即在去年12月16日後離職的員工,雇主每月都要至少給半薪補償,否則競業禁止契約無效。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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