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來看這個判決兩樣情,屏東一名機車騎士單手騎車,被檢舉危險駕駛,挨罰1萬2000元並扣照3個月,他向屏東地院請求撤銷罰單遭到駁回,但高雄另一名男子單手騎機車,也被檢舉,但橋頭地院認為騎士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准予撤銷罰單,兩件情節幾乎雷同的交通違規案,為何卻有不同結果,帶您來看看。
屏東這名女子,騎機車卻將左手插進外套口袋內,單手控制機車把手,被人拍下向警方檢舉危險駕駛,挨罰1萬2千元並扣照3個月,車主不服要求撤銷罰單被屏東地院駁回,因為法官認為這樣單手騎車很危險。
不過反觀高雄去年一名劉姓男子,單手機車也被檢舉開罰,同樣不服要求撤銷罰單,橋頭地院法官勘驗檢舉影片,認為這名騎士雖然單手機車,但車速穩定維持直線行駛,難以認定有危險駕駛行為,加上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3條立法目的,是為了遏阻飆車族危害道路安全行徑,劉姓男子並不是飆車,因此准予撤銷罰單。
雖然兩件情節幾乎雷同的交通違規案,結果大不相同,為了避免被罰,機車騎士還是不要單手騎車最保險。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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