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元媚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在2017年,資遣了一名47歲的張姓市場開發經理,張男不滿資遣的理由是公司要年輕化,因此提告請求復職,並支付他復職前每月13萬元的薪資,但阿里巴巴反駁,並不是因為年齡關係資遣,而是改組需精簡人力,台北地院認為阿里巴巴實際員工不減反增,資遣違法,因此判決阿里巴巴敗訴,除了支付每月13萬薪資,同時須給付張男2225股股票,並按月提繳台幣7902元至張男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全案仍可上訴。
以"年輕化"為由資遣 前經理告阿里巴巴違法
張男指出他自2008年任職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2017年時突然接獲總經理與人資主管的告知,「培養後面的人跟上年輕化」、「跟工作表現無關」、「公司需要年輕化」以張男年紀大和業務調整等理由將他資遣,張男認為公司已經違法,主張公司應給付他離職日2017年10月6日起至復職日期間,每月13萬元的薪資還有2225股的阿里巴巴股票,並繳付每月7902元到張男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改組精簡人力 阿里巴巴否認"年輕化"說法
阿里巴巴則主張,因為張男負責的業務已經停止,需要進行內部改組,並精簡人力,經過雙方協調並沒有適合的職缺,張男當時同意接受自願離職,但事後卻反悔,藉故取塗銷已經簽好的同意書,阿里巴巴指出,同期被資遣的員工,皆是同個部門的組員,年齡層分布在35~47歲間,在並不存在「年輕化」之說。
資遣不合法 阿里巴巴敗訴
但阿里巴巴台北分公司在資遣張男當月,仍有增聘新人進公司,加保人數比退保人數還多,打臉阿里巴巴精簡人力之說,且台北地院認為,阿里巴巴沒有提出證據證明有減少勞工的需要,且同部門有半數的員工仍留用公司,業務結束也未安排其他職務安置張男,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台北地院最後認定阿里巴巴資遣張男不符合勞基法規定,過程未善盡資方義務,判阿里巴巴敗訴,至於張男主張阿里巴巴因年齡歧視非法資遣的部分,法院認定資遣的行為已經不合法,此理由沒必要追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