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語新聞】過期就不能吃? 「效期」迷思解密

華視新聞 張良瑜 宋佾璋 專題報導  / 台北市

全球每年浪費13億噸的食物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消費者認為食品過期就不能吃了,造成浪費。問題是,食物過了有效期限就真的全部不能吃了嗎?這套有效日期又是怎麼制訂出來的?今天的真相急先鋒。

神情專注緊盯標籤日期,即將過期的食品不當廢棄物處理,反而有了新去處,友善回饋商店店員:「我們會趁快月底的時候挑上個月的即期品出來。」一一貼上折扣標示,箱子裡頭各式商品全都是即期品,像眼前這罐2019年11月21號就要到期的大罐優酪乳,採訪當天是11月18號,也就是再三天就要到期,原價78元打折後變47元六折賣出。

友善回饋商店業者葛柔:「乳製品這些的話,在效期的兩天之前就會是原價的六折去做促銷,那如果說可能像是泡麵類啊,或是餅乾啦這種乾貨的話是在效期前一個月,它如果還有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是會打六折,那如果是在當月它的效期就會已經要生效的話,就會是降到三折。」

為了減少食品報廢量,這家賣場設立友善回饋店把即將下架的商品集中管理,一年預估能減少40萬件商品被浪費。友善回饋商店業者葛柔:「因為它明明就沒有壞掉,但是如果不降低它的價格民眾可能就不願意購買。」

根據環保署統計,臺灣在2017年3月到2018年4月所產生的剩食就有6603公噸,前三名分別是蔬菜、水果和肉品,而其中大約有30%的生鮮食材被視為廚餘當作垃圾焚化,店家不賣過期食品維護食安商譽,但食品過期就真的不能吃了嗎?

消基會律師:「餅乾啦或是糖果之類的食品,通常呢稍微超過一點點時間的話,如果儲存或保存的一個方式跟原來的有效期限內的保存的方式一樣的話,應該大致上來講還不至於說 一定會發生質變 。」

事實上,部分食品的品質和保存期限沒有絕對關係,廠商加註效期用意是讓消費者判斷食物品質,像是美國就沒有強制所有食品都要標示有效期限。

毒物科醫師顏宗海:「譬如說在美國的話,它們標示不一樣,它們用最佳賞味期限它就告訴我們說,其實你過了那個賞味期限過了一天兩天,如果沒有腐壞也沒壞掉還是可以吃啊。」

在台灣,有效日期是政府把關食安的重要依據,那這套數字又是怎麼訂出來的?我們來到國內食品大廠一探究竟。

食品測試人員:「 好,那我們把有問題的挑出來。」檢驗人員排排坐,正在試吃的是臺灣人最愛的零食之一綜合堅果。食品大廠副廠長:「在吃的過程有13個月他都是沒有問題的,那我們在訂儲存實驗的時候,這13個月我們再去打折,可能打個八折,可能訂11個月,可能訂10個月。」

每一個品項都要經過試吃人員,長達一兩年的親身試驗,才能夠決定最終的有效日期,還要同步把樣本放進這台能將時間快轉的大型保溫箱。食品大廠副廠長:「它大概溫度在45度,那我們認為它一周大概是常溫一個月的變化,所以如果我要做12個月的儲存實驗,我會放在這裡12周。」

除了有效日期制訂,出貨前檢測人員還得複查食品殘氧量,不同材質的包裝效期也可能不同。 食品大廠副廠長:「以這兩個產品為例,它的內容物都是薯條,它的原料、製程各方面都一樣,但是因為它是不同的包裝形式,那我們就給它不一樣的保存期限。」消基會律師:「與其用保存期限判斷,不如用感官認定更準確。」

全球每年浪費13億噸食物,足夠養活20億人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多數消費者普遍有過期就是腐敗變質的迷思,如果能嘗試不依賴包裝上的日期,或許就能搶救更多剩食。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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