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灣獼猴為社會性動物,且與人類有很多共通傳染性疾病,為避免民眾飼養台灣獼猴因而剝奪其社會性行為,並保障人猴之衛生安全,農委會於111年9月30日依動物保護法將其公告為「指定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民眾如有合法飼養的台灣獼猴應於112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其他民眾所飼養的台灣獼猴如於111年11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不會受罰。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禁養台灣獼猴 飼養者應限期通報
農委會指出,台灣獼猴是社會性動物,一般都是群居生活,單獨飼養會改變其動物行為。台灣獼猴自108 年1月9日起由「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後,陸續接獲動物保護團體或民眾檢舉有許多民眾飼養台灣獮猴情形。經訪查結果,民眾主要以救傷、失怙或農損防治等原因而收留飼養,為維護台灣獼猴自然生息,更為保障人猴身心健康,實有必要杜絕此一歪風,不該剝奪其社會行為,讓獼猴回歸自然。
農委會表示,民眾飼養的台灣獼猴如有符合108年1月9日前台灣獼猴尚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有案或是主管機關及其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照養或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及依終身學習法設立公私立動物供教育或學術之用等3項條件之一者,應於112年3月31日前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未符合者,應於111年11月30日前,將獼猴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照養。違反上述規定者,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至25萬罰鍰並沒入禁養動物。
農委會呼籲,凡持有台灣獼猴者,請儘速依上述規定,依限辦理登記備查或送交地方政府處理照養。於期滿後,仍未依規辦理者,將依法開罰並沒入禁養動物,請勿以身試法,亦請民眾勇於舉報非法飼養案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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