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虛擬寶物不算「財產」 玩家買贓物判無罪

林佳瑩 侯正倫 報導  / 南投縣

虛擬寶物被偷,難道就不算竊盜嗎?在南投有一名林姓男子,在線上遊戲中,用低於市價的價格,在交易所購買了10個虛擬寶物,但卻有玩家跳出來說,這些寶物是他的,他被人偷寶物盜賣,一狀告上法院。但法官認為,虛擬寶物屬於電磁紀錄,不符合刑法定義的「贓物」,所以判決無罪。但現在遊戲虛寶物動輒數10萬元,難道沒有保障嗎?律師也說由於民法只有規定動產不動產,像是社群帳密、虛擬寶物,都屬於電磁記錄,如果被偷難以用贓物罪定罪。

民眾埋頭,專心打手遊,玩家沉浸在虛擬世界中,為了買快樂,有些人會花錢買遊戲幣,一花就是好幾千塊,民眾說:「還有9千多顆。」開心炫耀自己的戰利品,9千多顆鑽石,要花4千多塊台幣,全是要拿來買角色造型,民眾說:「總共花大概全部加起來大概一到兩萬這樣,因為就是小月卡這種,你每天登入也會送你一些,一個月其實1、2百塊2、3百塊還可以。」

在遊戲上課金不只買造型裝備,有些人還會買虛擬寶物,在寶物交易平台的網站上,一件寶物的價格,甚至高達20萬元,卻沒想到有人花大錢買寶物,最後被偷了盜賣,玩家控告買方購買贓物罪,但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民眾說:「覺得應該是認定上比較困難吧,除非有後台紀錄,可以清楚查出這個交易紀錄的時間點。」民眾說:「今天是用一些比較奇怪的手段,比方你去找代儲,我覺得你既然要去找代儲,就要敢冒這個風險。」

花了錢卻沒辦法討回來,原因就在虛擬世界中,很難認定犯罪事實,法官更認為虛擬寶物只是電磁紀錄,不符合刑法定義的「贓物」,律師劉韋廷說:「因為不是一個實體的物所以難以構成贓物罪,只是隨著與時俱進,現在虛擬的電磁紀錄也應該是具有財產價值的。」

律師解釋,現行的刑法所認定的「贓物」,指動產及不動產「實體物品」例如股票房子等等,電磁記錄則像是社群帳密數位相片,虛擬寶物等能透過3C處理的非實體物品,並不算贓物,但隨著時代進步,不管是虛擬貨幣還是虛擬寶物,玩家都希望,自己花錢買的「物品」也可以有保障。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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