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區自拍直播夯 若涉侵害肖像權 對方可要求刪除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在公開場合拍照、錄影或直播,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讓「路人」入鏡,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是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製作、公開他人肖像,就有可能侵害對方的肖像權,當事人可以要求刪除、下架,或提出告訴。但律師指出,並非每種拍攝行為,都能被判定為侵權,如果被拍攝者是公眾人物,或拍攝合乎正當目的,也有可能被判定為「不侵害肖像權」。

人手一機的數位時代,拍照錄影或開直播,記錄生活成為日常,(企鵝妹開直播),環島旅程全紀錄,或唱歌跳舞才藝表演,影像紀錄,場合不只侷限於私人空間,記者孫宇莉說:「像這樣子在公開場合,直播錄影或是拍照,都得多加注意,因為如果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讓他人入鏡,很有可能侵犯別人的肖像權。」

英國鋼琴家卡瓦納,之前在車站直播演奏,被路過的中國民眾,要求尊重肖像權停止拍攝,但卡瓦納認為是在公開場合直播,何來侵犯肖像權,律師徐承蔭說:「有拍攝到別人的長相,這時候可能會碰到3到4個權利,第一個是所謂的他的肖像權,第二個是隱私權,第三個是個人資料以及其他。」

但在實務上,也並非每種拍攝都構成侵權,還得考量到,拍攝對象是否「公眾人物」,製作肖像的行為,是否具「公益性質」,或使用場合與目的,是否合理、有無必要性,若民眾認為自己的肖像權遭侵害,造成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

律師徐承蔭說:「我國的民法195條,雖然有規定,在侵害他的法益情節重大,以及要負損害賠償的時候,因為它的要件的規定,所以造成我們一般在主張,舉證上會比較辛苦。」除了肖像權,也涉及隱私權個資法,律師建議可以要求拍攝者,刪除下架霧化處理自己的影像,或是提出告訴,捍衛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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