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半年內 須先還勞工欠薪

公司破產半年內 須先還勞工欠薪 | 華視新聞

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工廠破產關廠後,工人們常走上街頭抗議公司倒閉,沒有將薪水付給他們。司法院昨(2日)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將來有公司行號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無論業者採取破產或重整,都須在半年內先償還積欠勞工的薪資。勞工被欠薪的債權,將高於銀行債權,被視為「保護關廠工人條款」。但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成員陳秀蓮則認為,「程序上太冗長,對靠薪水吃飯的勞工、恐緩不濟急,政府應該要先代墊還薪資、再向僱主求償。」

另外也對企業主新增「禁奢條款」及防逃機制,明訂未來聲請破產後「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將可以視其狀況限制出境。但條文中並未像《行政執行法》對欠稅者有明訂每月最高花費金額,何謂「一般人通常程度」,恐會引起爭議。(圖片來源/翻攝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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