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如果你到一家企業被要求簽下「競業禁止條款」,條文明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跳槽,不少勞工都會默默接受。勞動部近日訂出新規定,未來如果僱主要求員工在期間內不能跳槽到同行業工作,就得多給付勞工半個月的薪水當補償。
這項競業禁止條款爭議國內以航空科技業比較常訂類似條款,無法明訂,於是勞動部才會規劃修改「勞動契約法」,要讓規範明確一點,不過修法經歷的時間較長,於是先參考法院判決訂出「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
勞動部表示參考原則是建議企業必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和優勢技術,才能會要求員工簽署的,禁止就業期間最長2年。離職禁業期間,傾主至少要給予半薪當補償,不能拿先前給的紅利或獎金來抵銷。只是參考原則沒有罰則,約定條款是否無效也要由法院判定,不過這項參考原則將會在近日公布。未來修法方向,也會朝這原則進行。(翻攝人民網)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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