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慧娟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今(11日)天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日後租屋房東不能再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租金扣抵綜所稅等等,一旦違反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新措施自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內政部日前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公告,未來租屋時房東不能在合約中限制、或規範房客不得遷入戶籍外,也不能限制房客租金申報扣抵繳綜所稅,同時,明列租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的總額,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損壞若是可以歸責房客,房東可以不負責修繕。內政部表示,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可處3到30萬元罰鍰。內政部今天還指出,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租賃房屋作住宅使用時,才適用新版租約,承租房屋的用途如果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的版本。(圖片翻自:17rent.com)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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