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蝶 報導 / 台北市
「一例一休」勞基法今年正式上路後,至今仍有不少民眾、雇主,搞不清楚,有相當多的疑惑。勞動部也在官網上,整理了「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要讓大眾能夠更加了解本次修法內容。
一、例假及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星期六、日嗎?
答:1.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 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2.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二、雇主可否任意於週期內任意更動例假及休息日日期?
答:雇主不得「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三、既然例假及休息日日期可徵得勞工同意更動,每7日的週期起迄是否也可以任意調動呢?
答:1.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
2.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以106年為例,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23日至1月29日、1月30日至2月5日。但如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則每週期依序為1月22日至1月28日、1月29日至2月4日。
四、休息日經過調移後,是否就不會產生休息日出勤工資的問題?
答: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雇主如再有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息日工作之必要,仍須經勞工同意並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的標準給付。
五、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答: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六、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答: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七、雇主可否將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發放?
答: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八、餐飲企業鎖住系統讓員工無法單周排班到第6天,缺人要店經理自己想辦法,屆時可能休息日上班要打別人的卡來因應?
答:新法施行,週休二日之休息日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至於例假,旨為合理中斷勞工連續多日工作,以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爰例假之安排,仍應符合「每7日應有1日例假,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業者如有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應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事業單位禁止員工第6天排班,係屬其內部管理事項。如果員工確有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之事實,雇主須依法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並給付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
九、例假日及休息日是否為完整1日?
答: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稱之「一日」,原則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但因雇主經營方式並不一致,爰雇主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之出勤方式,而各班輪替具有規律,雖非不得採取「連續24小時」為一日,但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雇主仍應盡量安排完整之一日使勞工獲得足夠休息。
十、雇主可否改進用派遣工,或將員工改為承攬,以規避加班費?
答:1.雇主與提供勞務之人,雙方是僱傭、派遣或承攬,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1. 雇主對提供勞務的承攬人,如有行使指揮監督事實,經認定勞雇雙方存有從屬性,則該雇主與勞工間為僱傭關係,雇主應依勞動法令辦理勞工權益相關事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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