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交通部15日公告修正「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規定未來班機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轉降國內其他機場,且短時間內無法回到原訂降落機場,航空公司可視乘客需求,斟酌情況、經有關單位同意,讓旅客在轉降機場下機入境;另外,國內外航班延誤超過5小時,旅客可退票價全額,航空公司不得收取手續費。對此,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在個人臉書表示,辦法修正在消費者權益保障上,已向前邁進一步,但也提出外國相關辦法比較,指台灣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陳星宏在臉書的PO文,被媒體曝光,他提到「參照歐盟的法律Fligh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261/2004,對於搭乘飛機時,遇到因為超賣而被拒絕登機(Denied Boarding),班機取消,或者是長時間的延遲,航空公司除應給予相關食宿的安排,且提供新的班機安排或者是退款外,乘客亦應獲得合理的現金補償,基本的規則是:飛行距離等於或少於1500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2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250歐元;飛行距離在1501~3500公里之間,且比原定時間晚3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400歐元;飛行距離等於或大於3501公里,且比原定時間晚4小時以上,抵達可獲得600歐元」。最後也對外回應指出,歐盟立法在世界居領導地位,盼我國民航可朝此相關方向努力,盼未來與世界接軌。(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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