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初二工資沒加倍?! 春節出勤工資給付看這裡

初一、初二工資沒加倍?! 春節出勤工資給付看這裡 | 華視新聞
(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作者:Howard61313)

曾珮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春節逢休息日與例假 週休二日者擇日補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小年夜休到初五者 春節出勤工資怎麼算?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小年夜)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

7天春節連假者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1.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二、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三、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若因前述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勞動部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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