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還可以休掉配偶? 憲法法庭今言詞辯論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去年有47000多對配偶離婚!但是其實現行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沒有權力訴請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2名人夫就質疑這樣的規定根本違憲,憲法法庭今(15)日上午展開辯論,這也是通姦罪違憲後,再次挑戰婚姻自由的釋憲案。

電視劇當中,夫妻之間出現裂痕再也走不下去,而現實生活中,台灣去年就有47000多對配偶離婚,只是現在有法官認為,現行法規有違憲之虞,根據民法第1052條,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可以訴請離婚,但是異性婚姻犯錯或是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打官司要求離婚,就有法官認為這樣的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說:「對有責方將導致婚姻只剩下懲罰的功能,有責配偶將終生無法終止這樣子,不願意維持的婚姻關係,從而系爭規定不是最小侵害,有違比例必要性原則。」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說:「婚姻呢具有社會性功能跟公共利益,所以為了達成立法目的的公平,以及婚姻制度性保障的目的,我們認為系爭規定,是符合這個目的性的。」

15日上午憲法法庭開庭辯論也請來專家表達看法,政大教授戴瑀如主張,婚姻自由權包括離婚的自由,這種限制違反婚姻本質有違憲的疑慮,而輔大林秀雄教授則認為,取消限制可能會引發恣意離婚,因此限制有責的配偶有其必要性,民眾說:「偷情或者是劈腿這種,我自己覺得就是,因為他是感情上的背叛,那他就一定是沒辦法(訴請離婚),不能說因為就是你對他既有印象,而影響到其他事情的判斷的程度。」

律師葉正揚說:「(配偶)他在患有這個惡疾以前,他其實對這個家庭婚姻貢獻,都是非常盡心盡力的,(染疾後)反而就變成所謂的有責的一方,而不能去訴請離婚,這對他而言是不公平的。」這樣的離婚限制到底公不公平,未來配偶之間單純不愛了能不能結束婚姻關係,是否該重新檢視相關規定擬定配套措施,恐怕是關係機關必須得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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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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