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宗良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市面上也出現許多「電動」交通工具,除了電動腳踏車,還有電動滑板車這類的個人行動器具。不過,未來使用這些電動交通工具時要多加留意了,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宣布,自明(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電動滑板車則歸類為「慢車」,但仍禁止行駛於台北市道路上。
微型電動二輪車 明日起須領牌並投保
北市交通局宣布,電動自行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包括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並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否則依法開罰。
明日起,已使用中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2年內應完成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請車輛所有人儘速至監理所站辦理,避免受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年齡須滿14歲以上、不得載人,需配戴安全帽,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請市民注意。
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官方網站已建置「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並以中、英文及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如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請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台北市考量微型電動二輪車與行人、腳踏自行車速度差異,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再次提醒民眾騎乘時應注意行駛速度並保持適當車距、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規則。
電動滑板車不可上路 違者可罰3600元
另外,北市交通局表示,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尚不能在道路上使用,請民眾留意,避免違規受罰。
北市府交通局指出,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增訂「個人行動器具」歸類為慢車,並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但原則禁止行駛道路,另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管理;尚須由各地方政府完成安全注意等相關管理事項規範,始得依規定於指定路段使用;故現行如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尚無法在台北市道路上使用,目前僅能在非屬道路之私人或封閉場域內使用。
交通局提醒,目前在道路範圍內行駛或使用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請民眾特別留意勿違規使用。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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