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法三讀修正 負責人、雇主權勢性騷可罰百萬

黃佩華 梁宏志 報導  / 台北市

METOO風暴,讓立法院動起來,加速相關法案的審議。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規範最高負責人或是雇主,一旦被認定有性騷擾,最重可以處100萬元罰鍰。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針對加重權勢性騷擾,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鍰也從10萬元提高到60萬元,被害人可以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申訴期限也有延長,如果被害人未成年,可以在成年後的3年內提出申訴。

「人選之人-造浪者」片段說:「他強吻我我有推開他,你幹嘛我有把他推開。」職場前輩毛手毛腳性騷擾,戲如人生,很多被害人隱忍不說,卻讓自己、陷入困境,「人選之人-造浪者」片段說:「結果他開始在工作上為難我,故意不把正確的資料給我,讓我很難做事,他還在其他男同事面前,把我講得很難聽。」METOO運動燒進演藝圈,更延燒到政治圈,立法院臨時會,加速審議性平三法。

立法院長游錫堃說:「條文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的部分條文修正,加重權勢性騷擾的罰則,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刑事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也從現行的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增加到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值得注意的是,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權勢性騷的案件,知道事件發生後的3年內、或是事件發生7年內可以提出申訴;不是權勢性騷擾的案件,則是知道事件發生後2年內,或是事件發生後5年內申訴,如果被害人未成年,可以在成年後的3年內申訴。

另外,現行法規明定意圖性騷擾,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新增如果是雇主或負責人,加重其刑2分之1,如果申訴調查成立,主管機關可處以最重100萬元的罰鍰,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平三法,希望補齊防治性騷最後一塊拼圖,但沒被納入的公務員依舊只能走內部申訴管道的老路,被批評程序失靈又曠日費時,恐怕還有進步空間。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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