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紘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有民眾提案希望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認為檢舉魔人造成行事緊張,反而容易造成事故,且太多有爭議的檢舉,可能造成警察無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情。對此,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正反意見皆有,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之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不滿檢舉魔人民眾提案:廢除檢舉交通違規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議,呼籲政府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因為檢舉人於道路行進時分心,易造成交通事故,且用路人分心擔心是否有檢舉魔人檢舉,也容易造成行車緊張,造成事故。
提案理由還提到,因無效檢舉、有爭議的檢舉太多,造成警察事務繁多,無法處理其他緊急重要的事,民眾檢舉已有失公平公正,因其不是執法人員且不具專業,無法公正判斷是否真的違法違規。
民眾得檢舉違規 交通部:彌補警力不足
針對此案,交通部今日做出回應。交通部表示,民眾檢舉制度社會各界及輿論皆相當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之59項違規行為,交通部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交通部解釋,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相關法令,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該法立法意旨,是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保障行人安全 交通部: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交通部指出,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是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因此各界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
交通部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因此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之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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