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中市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民眾有7天鑑賞期能無條件退貨,但實體通路並無包含在內。一名網友發文透露,朋友在一間果汁店上班,日前有客人點購7杯木瓜牛奶要求無糖,事後又反悔跑回店家要求退還6杯的錢,友人堅持不退,怎料事後卻被公司降薪處理,讓網友相當無言,對此直呼:「客人不是上帝,不要慣客人好嗎?」
原PO在匿名論壇《Dcard》發文提及,朋友在台中一間木瓜牛奶專賣店工作,日前一位客人上門消費,一共點了7杯無糖木瓜牛奶,朋友當下提醒客人說:「木瓜牛奶如果沒加糖,會沒味道不好喝,妳要不要考慮換一下?」但對方仍要求無糖,沒想到30分鐘後又折返回店內,直接向店家表明:「我要退貨,妳這個根本不好喝,我要退錢!」
原PO朋友向客人解釋,她已經離開半小時,且飲料商品基於個人衛生還有防疫問題,不能要求退貨,客人聽完氣憤怒地說:「我只有蓋子打開用吸管喝一口而已,我其他都沒開過啊,為什麼不能退;我還沒過七天鑑賞期欸,妳這樣我要去投訴店家的食安問題根本不合格嘛!服妳務態度那麼差,做什麼服務業!」
原PO朋友繼續耐心說明,萬一其他客人知道飲料能退貨,會影響公司品牌形象,「人家會以為我們把退貨的木瓜牛奶又拿來轉賣,而且飲料這種東西本來就沒人在退貨的,除非已經發酸臭味那才可能退貨退款,但我才剛幫妳做好,妳離開才半小時而已,也不可能馬上酸臭的啊。」
原PO表示,該名顧客事後真的去檢舉店家食安出問題,導致她朋友被連累降薪,公司甚至認為朋友因為對客人的服務態度不夠好、不夠謙卑,才會引發後續問題,讓她不禁感嘆:「客人不是上帝,不要慣客人好嗎?」
實體店面購物是否享有7天無條件解約退貨權?
台中市政府表示,消費者保護法針對特種交易給予消費者7天無條件解約權,但民眾若在實體店面購物,除非店家有特別承諾退換貨的權利,否則是無法任意主張解約退貨的!因此大家在購物前,務必確實檢視商品並審慎考量需求,避免衝動購物後又後悔。
另台中市政府提醒,不論是以何種方式購物,如果商品(服務)本身有「瑕疵」,店家均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眾也可視瑕疵情況輕微或重大,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無瑕疵商品、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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