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草案完成 環境部:113年開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

碳費收費辦法草案完成 環境部:113年開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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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彥廷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為如期推動碳費徵收,環境部已於11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現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為收費對象,自113年開始,碳費收費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就會被納入計價,為我國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揭開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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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表示,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階段管制目標,該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規定,得分階段對排放溫室氣體之排放源徵收碳費,並於收費辦法訂定收費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繳、補繳及收費之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在收費對象部分,收費辦法規劃以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為收費對象。

前述對象需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規定,將113年全廠溫室氣體排放量,於114年4月底前完成盤查登錄,再依收費辦法規定於5月底前採網路申報方式申報碳費,並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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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補充說明,收費對象在計算碳費時,需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就可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另外,電力業申報碳費可檢具電力消費之排放量證明文件於申報碳費時扣除其排放量。

對於碳費的查核、補繳及追繳,收費辦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執行碳費查核作業時,可通知事業限期提供碳費申報相關資料,經查核發現有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時,應向收費對象追繳或通知其限期補繳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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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法第30條也訂有可以國內減量額度申請排放量扣減,國內減量額度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抵換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目前規劃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僅可使用於113年及114年之排放量扣減。各類型專案之減量額度扣減比率及上限則尚待與各界討論確認後訂定。

另外,氣候法第27條亦訂有使用國外減量額度可以有一定比例扣抵碳費的規定,目前參考國際碳費抵扣的相關作法,明文規定用於抵扣碳費排放量的國外減量額度,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方可使用,且設定其上限不得超過需收費排放量的5%。另外,收費辦法也將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展延規定、資料保存年限、碳費溢繳退還、停歇業結算及委託授權專責機構等行政作業規範納入條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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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也呼籲,我國自113年起邁入排碳有價的時代,事業應該優先建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能力,掌握自身排放量及重點排放源,並積極規劃採行實質減量措施,環境部也已訂於113年1月3日邀集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就碳費徵收相關機制進行交流討論,以期早日凝聚共識,加快碳費相關子法之訂定,引領我國產業朝低碳淨零方向轉型,以利國家減量目標之達成。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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