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交通部今(18)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除了明定汽車或慢車行駛「行人優先區」時,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行人將可在行人優先區道路全寬通行,不需要靠路邊行走,於10月1日起與「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一併上路。
配合內政部日前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新增行人優先區起(終)點標誌,圖案為藍底白字及白色標誌。行人優先區內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一般超速最重處2400元、嚴重超速最重處3萬6000元罰鍰。
而交通部今日也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修正草案,明定汽車或慢車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修法也增訂行人於行人優先區穿越道路時,不受部分穿越方式之限制;行人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現行規定為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修法也增訂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
交通部表示,一般行人行走在道路,要靠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法增訂在劃設的「行人優先區」內,不會要求行人靠邊行走,道路可全寬通行,即便附近有斑馬線或天橋、地下道,仍可直接穿越馬路通行,汽機車行駛不但要停讓行人,也不可按鳴喇叭驅趕行人,若按喇叭驅離行人靠邊,將可罰300到600元。
交通部表示,相關修法規定,預計配合內政部日前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實施日期,一併於10月1日起上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