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融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日前發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引發全台對職場霸凌關注。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以下罰金。
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事件引發全台關注,為防止公部門再度出現霸凌案,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應予保障,「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
本次修法明定「職場霸凌」是指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法提起申訴,申訴期限為非權勢職場霸凌為3年、權勢職場霸凌為5年。而若是針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建議,或對提出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員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而若是「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此外,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明確定義,應負責人員指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重大災害則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初審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為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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